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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史

作者:   发表时间:2025-04-30 14:5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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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

恤刑


  诸狱囚,必轻重异处,男女异室,毋或参杂。司狱致其慎,狱卒去其虐,提牢官尽其诚。诸在禁囚徒,无亲属供给,或有亲属而贫不能给者,日给仓米一升,三升之中,给粟一升,以食有疾者。凡油炭席荐之属,各以时具。其饥寒而衣粮不继,疾患而医疗不时,致非理死损者,坐有司罪。诸各处司狱司看守囚徒,夜支清油一斤。诸路府州县,但停囚去处,于鼠耗粮内放支囚粮。诸在禁无家属囚徒,岁十二月至于正月,给羊皮为披盖,袴袜及薪草为暖匣熏炕之用。诸狱讼,有必听候归对之人,召保知在,如无保识,有司给粮养济,勿寄养于民家。诸流囚在路,有司日给米一升,有疾命良医治之,疾愈随时发遣。诸狱医,囚之司命,必试而后用之,若有弗称,坐掌医及提调官之罪。诸狱囚病至二分,申报渐增至九分,为死证,若以重为轻,以急为缓,误伤人命者,究之。诸狱囚有病,主司验实,给医药,病重者去枷锁杻,听家人入侍。职事散官五品以上,听二人入侍。犯恶逆以上,及强盗至死,奴婢杀主者,给医药而已。诸有司,在禁囚徒饥寒,衣食不时,病不督医看候,不脱枷杻,不令亲人入侍,一岁之内死至十人以上者,正官笞二十七,次官三十七,还职;首领官四十七,罢职别叙,记过。诸孕妇有罪,产后百日决遣,临产之月,听令召保,产后二十日,复追入禁。无保及犯死罪者,产时令妇人入侍。诸犯死罪,有亲年七十以上,无兼丁侍养者,许陈请奏裁。诸有罪年七十以上、十五以下,及笃废残疾罚赎者,每笞杖一,罚中统钞一贯。诸疑狱,在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,遇赦释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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